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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16:00:53



    商丘法院讯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伤二年未获赔偿的案件。本案确定进入再审后,雇主(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就赔偿问题,自愿拿出2万元,适当赔付。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有效缓解。

    2011年11月25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某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头部摔伤,在柘城县人民医院治疗75天,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之后,李某向张某提出赔偿问题,张某拒绝。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对判决结果极其不满。张某坚持自己与李某之间不能形成雇佣关系,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并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商丘中院立案二庭受理访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卷宗,找准双方矛盾的焦点,多次与再审申请人张某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不厌其烦地做辩法析理工作,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审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张某的想法逐步得以改变,代理人对案件也有了新的认识。为了查清案情,承办法官多次往返于被申请人李某柘城家中、事故现场。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认真核实。同时了解到,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的二次手术还没有做。为解决被申请人李某无能力继续治疗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及时向庭长及主管领导汇报,确定调解方案,虽然案件符合再审的情形,但本案被申请人诉请的是医疗费用,依法可以不中止原判的执行。承办法官针对张某拖延赔偿的念头,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打消其案件进行再审可以不予赔偿的念头,再审只是涉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充分考虑张某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劝说张某体谅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减少迟延治疗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张某筹借了万元现金交到法院。立案二庭的主管领导彭灵侠得知此情况后,非常重视,亲自与承办法官驱车到受害人李某家中,送其款项。当李某家人接到2万元现金感动地说:“商丘中院领导及法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工作作风我们永生难忘。虽然案件进入了再审,我们也非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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