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因被告驾驶摩托车致伤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821元,但被告认为双方已在原告住院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其仅应支付原告医疗费14000余元,其余费用不应支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主管领导彭灵侠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主动邀请人大参与案件调处,成功促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5月4日上午12时许,原告放学回家骑自行车走到睢县平岗镇索桥村前街十字路口处从北向南往西转弯时,与被告驾驶摩托车从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双方经人调解,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了如下协议:“ 1、被告负责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2、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交警队留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永不搅扰互不纠缠,不得反悔;4、不经过交警队处理”。原告在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4493.51元。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12000元。2012年3月7日原告的伤情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车祸伤致右股骨干上段粉碎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原告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费用约为6632元。现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基于伤残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于2011年5月1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48821元。
了解基本案情后,情理法的冲突让承办法官有些纠结。凭着她多年的办案经验,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该没有考虑到伤残的情况,现有赔偿数额确实偏低。但由于已达成协议,如果教条地套用法律,案件虽不算办错,但势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不仅会让这件马拉松式的骨头案继续存在,还有可能加剧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经向主管领导彭灵侠汇报,承办人员认为只有力促本案调解解决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鉴于此案是人大领导监督的案件,如果让人大以中立的身份参与调处,也许对化解矛盾、圆满结案会有积极效果。于是,承办人员果断联系人大领导请他们参与调解,帮助做原、被告的劝解工作。经过各方共同的努力,被告终于承认应承担原告两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但认为原告所诉费用过高,希望降低费用。承办人员抓住有利时机,给原告讲解法律规定,使之明确自己所签调解协议对赔偿款项已有约定,促使原告主动减免了15000元,双方最终当场履行,握手言和,为这桩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