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2014年1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该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夏邑县本乡北镇村鼎点科技门市部充话费时,与营业员岳某某发生吵骂,该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由民警曹某、洪某、孙某某到现场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进行阻拦,造成民警孙某某受轻微伤。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