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闫某一时不快,当街大骂,本已不雅,又将“骂街”升级为打架,致原告闫某某轻微伤。6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闫某某3325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闫某在街上大骂,原告闫某某从家出来后,被告有意无意的看着原告骂,原告以为这是挑衅故意挑起事端。随后二人在闫老家村大街上发生纠纷。被告用砖头朝原告头上砸去,致使原告的头部和面部被砸伤。后经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原告的头部创伤和面部、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睢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睢公(堤)决字[2008]第06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在睢县卫校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10天。
该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犯、损害或剥夺。被告闫某致原告闫某某轻微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应得到赔偿数额医疗费2775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200元等共计人民币3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