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为牟取暴利,民权县储庙乡某村的吴某私自购买假药,并在自己开办的药店内销售。3月3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天,被告人吴某将其私自购买的标示为开封市康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王(芥子杏仁胶囊)和标示为郑州宏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肠炎灵胶囊在其开的民权县褚庙乡某药店进行销售,共售出40多盒,售价13元/盒。后经鉴定此药为假药。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该案中,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