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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课上将小伙伴牙齿打伤 学校和其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13 16:49:48


    商丘法院讯 学生们注意了,练习跆拳道时一定注意别伤着小伙伴。3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明,王某某自2012年秋季开始在被告商丘市实验小学就读一年级,系全寄宿学生,2013年3月29日早上,原告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跆拳道课时,与被告赵某某用标牌互相打着玩,原告的牙齿被赵某某用标牌打伤,学校通知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的家长,并一起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去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被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93.4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王某某口腔损伤后遗症不构成伤残,其左下颌第一门齿牙冠缺失,每次修复费用约在1800元—2200元人民币,约10年—13年更换一次。原告支出伤残鉴定费700元,后续治疗鉴定费600元。

    该院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告王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均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商丘市实验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商丘市实验小学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伤承担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用标牌互相打闹,对损害结果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未构成伤残,其伤残鉴定费700元应自行承担,因原告伤情较轻,故原告要求的精神慰抚金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处原告王某某医疗费593.4元、交通费514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5707.4元),由商丘市实验小学承担60%(即9424.44元),赵某某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20%(即314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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