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韩是韩某、韩某某的父亲,父子三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6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韩、韩某二人以蒋某不让其在蒋某开的修理厂内打工为由,来到蒋某的汽车修理厂。在修理厂门市部蒋某之子蒋某某和韩某引起厮打,厮打中,蒋某来到门市部,持铁锨将韩头部打伤。韩到医院包扎后,于当日上午11点钟左右,带领被告人韩某、韩某某及其女婿、女儿、妻子等再次来到蒋某家的汽车修理厂,大骂蒋某。被告人韩某持锛镢将蒋某打倒在地,韩某某上前跺蒋某时,被蒋某用刀砍伤。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又领着钱某等人来到蒋某修理厂,辱骂蒋某某,并将蒋某修理厂的门跺烂,用白腊杆子将门市部内的物品砸坏,后被出警的民警制止。经法医鉴定,蒋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韩某身体多处被刀砍伤,构成轻伤;韩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蒋某被砸物品价值2912元。
二、2008年9月9日晚,韩酒后来到陈某家门前,叫开陈某家的门后,无故辱骂、殴打陈某及其妻子。
三、2006年的一天下午,韩某牵斗狗从县城东关荣某家门口过,其斗狗将荣某家的小狗咬死,荣某用木棍打了韩某的斗狗头上一棍,韩某便打了荣某几拳后离去。韩某牵斗狗回家后不长时间,其斗狗死亡。被告人韩认为其斗狗死亡是荣某击打造成,便领着韩某、韩某某、女婿及其女儿等,带着死狗来到荣某家,让荣某赔偿。因荣某拒绝,几人便围住荣某家大骂了二、三天,并将死狗放在荣某家堂屋内,严重影响了荣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后经人调解,荣某赔偿韩500元。
四、2007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因坐摩的费用问题和车主李某发生争执,后韩某某领两人手掂钢棍准备殴打李某,因李某及时躲了起来,没有打成。
五、2006年秋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李某在睢县县城新世纪公园,无故殴打马某,将马某的眼睛打伤。
六、2005年5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带领李某、李某某、刘某三人以找人为名砸阮楼一中大门,教师季某出面制止,韩某某等人用石块将季某以及季宏的儿子砸伤。经法医鉴定,季某构成轻微伤,其子构成轻伤。后经人调解,韩某某的父亲即韩赔偿医药费5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韩、韩某、韩某某父子三人多次无故殴打、辱骂他人,追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实施第四、五、六起寻衅滋事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