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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滴水惹纠纷 以牙还牙实不该

  发布时间:2009-06-29 10:55:4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张某与赵某两家因相邻宅基滴水引起纠纷。张某生气之下将赵某房上的下水管弄掉、院墙扒塌。被告不甘示弱以牙还牙,双方厮打中原告张某致伤。6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的80%,共计1688.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家的宅基相邻,两家因相邻宅基滴水、伐树产生矛盾,原告生气之下将被告房上的下水管弄掉、院墙扒塌。2008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到原告张某家理论。张某不在家,被告赵某就用手推原告张某的院墙,原告就阻止不让赵某推,两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原告张某致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先后在睢县人民医院、睢县卫校附院治疗,住院10天,花医疗费1761元、法医鉴定费150元。

        该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在与原告张某撕打过程中将原告张某致伤,被告赵某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先将被告房上下水管打落、院墙推倒,对引起双方打架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赵俊梅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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