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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孩子因离婚失去关爱

  发布时间:2014-04-22 17:24:05


    4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请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抚养。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孩子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判决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

    这本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在结案后多次到法庭,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办案人员遂与被告刘某取得联系,但刘某也表示不同意抚养孩子。考虑到孩子年龄还不足两周岁,且周某与刘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因此,法庭人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劝说周某好好抚养孩子。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种拟制的亲属关系便不复存在。血缘关系则不同,它不因任何法律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男女双方离婚后,无论由谁来抚养孩子,另一方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父母的离婚本来就会造成孩子心灵的创伤,如果父母任何一方都不愿抚养孩子,则是对孩子巨大打击。我国大量存在的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父母的离婚所产生的。一方面,一部分父母离婚后均不愿抚养孩子,导致孩子只能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另一方面,即使一方或双方愿意抚养,也因之后再婚把孩子交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父母离婚本身就是孩子的不幸,这种不幸已经无法挽回,且莫让孩子再因此失去本来该享有的关爱。

责任编辑:杨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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