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水浒传》中李鬼冒充李逵去抢劫,巧遇李逵被识破的故事家喻户晓。而在商丘市睢阳区境内,真假警察以抓嫖为名对被害人实施“罚款”,被害人以为被敲诈报了警,上演了一场真假李逵的闹剧。2014年4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甲、王乙、仇某、王丙、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甲系商丘市公安局某基层派出所民警,平时与社会青年王乙、王丙、仇某、杨某等来往密切。几人在一起吃饭时,王甲提出让王乙等提供嫖娼卖淫等违法犯罪线索一起敲诈牟财。2013年12月6日下午,王乙等蹲候在商丘市“华驰粤海”大酒店外,17时许见胡某从酒店内外出,认为胡可能有嫖娼行为,遂电话告诉王甲,王甲着警服开车到现场,与王乙、王丙、仇某开车尾随胡至商丘市红旗路口,将胡某所驾车辆逼停后,把胡拉至自己的车内,以胡嫖娼,公安机关要对其处拘留十五天,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经胡讨价,以胡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为由,收取胡现金3000元,几人伙分。2014年1月4日,被告人王乙伙同杨某、牛某着警服冒充公安干警以郝某某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内嫖娼为由要对郝罚款作出300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在郝表示愿交罚款,当场交出现金20000元后,又跟随被害人郝到家中取余款10000元,郝乘机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仇某、王丙、杨某等结伙以被害人嫖娼欲处罚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尚能悔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作用、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