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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唱歌挑事端 寻衅滋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10 10:02:37


    商丘法院讯 6月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朋友于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睢县振兴大道某娱乐场所唱歌期间,三人无故将在此唱歌的刘某某、吴某、苏某某打伤,并将娱乐场所内物品损坏。经鉴定,刘某某的头、面部和右手拇指处损伤,构成轻微伤;吴某和苏某某的头、面部和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贾某某、于某、汤某某的亲属赔偿三被害人现金55000元,并赔偿该娱乐场所被损毁物品损失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于某、汤某某的亲属同三被害人及娱乐场所负责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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