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7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第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件。非法证据被依法予以排除后,被告人杨某某虽然此次盗窃数额达不到2000元的立案标准,仍然因多次盗窃被依法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0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入睢县康复医院,将妇产科办公室内的一台胎儿监护仪盗走;2013年10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窜入睢县康复医院,将被害人白某的富士牌内三速自行车和被害人余某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2013年10月22日下午16时许,睢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的胎儿监护仪和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入睢县康复医院,将被害人白某的富士牌内三速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富士牌内三速自行车的价格为515元。2013年11月18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的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盗窃1台胎儿监护仪的指控,侦查机关于2013年10月19日询问时,证人余某、唐某某均称医院内1台4700元购进的心电监护仪被人偷走,2013年12月5日再次询问时均称当时弄错了,被盗的是1台价值25000元的胎儿监护仪,余某作为医院的保卫人员,唐某某作为医院的医务人员,报案时及接受询问时应对被盗物品进行认真审查,其二人能表述出被盗物品的具体价格,却弄错了被盗物品的确切名称,与二人的工作性质与生活常识不符,且侦查机关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仅在派出所院内拍摄了搜查出胎儿监护仪的照片,不能准确反映出胎儿监护仪的搜查来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1台胎儿监护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盗窃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的指控,被害人平某某陈述称从院内监控录像发现,2013年10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有一人推着自行车进了医院CT室,过了一会,该人骑着1辆赛车,车篮里放着1台电脑,电脑用褂子盖着仅露出一部分,但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中未显示平某某所看到的内容,仅显示出被告人骑一辆自行车进入医院大楼走廊,几分钟后骑另一辆蓝色自行车出来,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1台胎儿监护仪和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虽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及事实情节,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不构成累犯,作为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