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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6-20 11:50:2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柘城县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随之而来,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对柘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分析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持续高发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些对策。

    一、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和趋势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近三年多时间里,该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677件:其中2011年收案160件,结案120件,调解结案32件,撤诉结案30件,判决结案58件;2012年收案179件,同比增长11.88%,结案136件,调解结案28件,撤诉结案16件,判决结案92件;2013年收案200件,同比增长11.73%,结案232件,调解结案63件,撤诉结案51件,判决结案114件;2014年上半年新收138件,结案84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结案9件,判决结案62件。从上述逐年案件的受理情况看,2012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增幅较大,2013年虽有所降低,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近三年多,案件审结数逐年增加。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结案标的金额一般较大

    2014上半年该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84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1007.30万元,平均结案标的金额为11.99万元。在一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相比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该院受理的其他类别案件的结案标的金额,11.99万元的平均诉讼标的金额,并不是一个小数,已经远远高于其他各类案件的平均结案标的金额。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率较高

    近三年多来,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判决率分别为(如下图所示):2011年为48.33%,2012年为67.65%,2013年为49.14%,2014年上半年为73.81%,三年多来该类案件平均判决率高于50%,高于其他各类案件的平均判决率。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征和趋势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

    1、驾驶执照考试不注重路考,随意压缩学习时间,驾驶技术难以保证,导致大批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有的驾驶员虽领到了驾驶证,但不具备驾驶技术或经验不足,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2、有的车主和司机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置交通安全于不顾,有的为了节约开支,在车辆保养、维修方面不及时,导致车辆安全系数状况较差,在路途中常出现事故;一些单位和车队对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交管部门对违章的司机和行人处罚力度不够;机动车数量骤增而道路发展滞后,有些道路的设施不完备,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不十分清楚,从预防的角度没有做到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保险公司理赔渠道不畅,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调解协议的认可较低,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交警部门或法院的结案书或判决书,也导致了本想协议调解的当事人为了更好的获得保险理赔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部分受害人安全防范观念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横穿马路、违章骑车带人、群众在街道沿路摆摊设点等现象大量存在,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5、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故当事人多选择诉讼渠道。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率高的原因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受到直接的身体伤害,受伤或者致残甚至死亡,尤其是致残和死亡的后果,会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身体和精神伤痛,这是再多金钱赔偿也补偿不了的,受害人对赔偿额的期望值也往往会比较高,而且很难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自然也很难接受法院的调解。

    2、交强险的强制参保,使得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把判决书作为理赔的依据。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也需要以判决的形式确定给付内容。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标的高的原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受到直接的身体伤害,受伤或者致残甚至死亡。受害人或其家属对赔偿额的期望值较高,多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还牵涉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费用等多个赔偿项目。

    三、减少和遏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堵截“马路杀手”。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一方面要严把驾驶证和行车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根源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另一方面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予以严惩。

    (二)加大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和安全意识。公安、交通部门及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加大交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全民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和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法制课,运用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宣讲案例,使交通知识、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公众人人重视安全,个个自觉守法,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 强化执法管理,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的能力。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到公正执法,从严处罚,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路段的执法,重点查处三轮车等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违章违规现象,在惩处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的,亦应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议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在明确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诉调对接领域,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联调机制。在一些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且适宜调解的保险案件中,在开庭前委托或邀请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由保险行业协会派出熟悉保险业务、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为专业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提供专业建议和理赔咨询,协助解决双方当事人分歧。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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