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09年7月1日上午,当原告王某接过法官递给他的2800元现金时,感叹地说:“真没想到,我两年多都没要到的钱,你们一天就给我要回来了,真是人民的好法官,太感谢你们啦!”
原告王某系经营钢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某系加工楼板的个体户。2007年5月14日,被告高某购买王某价值2800元的冷拔丝用于加工楼板,给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10日内付清货款。此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王某虽多次催要,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推诿拒付货款。王某无奈于2009年7月1日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当天,张弓法庭的承办法官便上门寻找高某通知其应诉,因高某家大门紧闭,电话也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通过其村委干部找到正在别人家打麻将的高某,承办法官果断地将高某传唤到法庭,同时通知原告王某到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使高某认识到自己不讲诚信的错误,主动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承担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