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王某在睢县某邮政所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但在2007年12月21日其到邮政所取款时,电脑显示帐户上只剩下存款87.23元,与剩下的存款6007.24元不符。经查有人在驻马店市取走6000元。7月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睢县邮政局支付原告王某被冒领的存款人民币5922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5日,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睢县某邮政所开户存款,睢县某邮政所给原告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并设置了密码。原告在2006年10月5日存入现金10000元后,多次存款取款,直到2007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下属邮政所取款530元后,下余存款6007.24元。在2007年12月21日原告到被告邮政所取款时,电脑显示原告帐户上只下余存款87.23元。原告到被告处反映情况,2007年12月24日被告储汇股通过调查,打印在被告电脑中的原告帐户明细,发现在2007年10月4日,原告该存款帐户上分别在驻马店市风光路邮政所和驻马店市解放路邮政所存入100元,支取6000元,扣手续费22元,存款余额为85.24元,而在原告手持的存折中没有2007年10月4日的存、取款记录。
该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真实明确,且被告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系原告的过错导致其存款被冒领,因此,被告负有依储蓄合同兑付存款的义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本案应中止诉讼,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本案并不存在案件当事人因仿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察,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情形,因此,对被告该抗辩理由和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之存款被告冒领虽然发生在驻马店市,但这是被告系统内部的管理问题,在原告保管存折及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冒领,是可以说明储蓄机构未尽到辩别和审查真假存折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5922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