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申某某清偿拖欠原告曹某某、于某某等六人的血汗钱共计22808元。
2012年作为包工老板的被告申某某雇佣原告曹某某、于某某等六人在郑州二七区干建筑活。活干完后经算账,除去六原告的日常借支,被告还应支付六原告劳务工资共计22808元,被告以当时手头紧没钱支付为由,给六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保证在2012年年底付清拖欠的工资款。后来,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清偿原告曹某某、于某某等六人的工资,六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该法院受理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不配合,不仅不愿意支付拖欠六原告的工资,还拒接法院的法律文书,并扬言“法律对其没有,法院闲操心,有本事把他枪毙。”承办法官无奈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申某某送达法律文书。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申某某雇佣原告曹某某、于某某等六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六原告劳动报酬。对于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于某某等六人工资款共计22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