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农民工韩某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梯上掉下摔伤,包工头葛某为了“免除后患”,跟韩某签订了一次性终结解决协议。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韩某以协议有失公平为由将包工头葛某告上法庭。7月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韩某与葛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2012年7月15日,原告韩某在被告葛某承接的民权县南华工业园区某钢结构工地补漆时,因工人刘某操作失误且施工安全保障设施不当,致使原告从脚梯上掉下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葛某垫付。2012年7月16日,因原告需转院治疗,原告及其妻子与被告葛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被告葛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器械费等共计40000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永无纠葛。经鉴定,原告之损伤已经构成8级、9级伤残。2013年5月29日,原告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葛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葛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某40000元,经法院审查,该赔偿款与原告韩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17万余元)相差悬殊,显失公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