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制作销售含毒肉 利欲熏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7 17:17:01


    2014年7月1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张胜光在民权县伯党乡伯西村煮制羊头过程中,添加从市场上购买的有毒有害亚硝酸盐,向市场上销售。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处提取的羊头肉亚硝酸盐(NaNO2)含量为187.3mg/kg,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张胜光于2013年11月19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