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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电浇地 过失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03 10:13:39


        7月2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张爱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爱民系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虎寺西村人,任该村村委主任。2008年6月12日早上,被告人张爱民在不具备电工资格,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将人和镇虎西台区21号杆的电源接上让群众浇地,致使该村村民张学彬在浇地时,无意触摸到了未安绝缘子的21号杆的地锚而触电身亡。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爱民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有关部门共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爱民在不具备电工资格,且明知该村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已被停用的供电设施,其应当预见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其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较,且已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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