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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欠款拘禁他人 触犯刑法反而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25 15:39:24


    施工欠款本常见,依法催要是准则。而耿某等人为讨要欠款却走向了极端,把“事主”拘禁起来。7月24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与南某(另案处理)承建被害人李某在虞城县漓江路中段8层楼的建筑工程,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被告人耿某与南某为讨要工程款,二人预谋后,于2013年4月23日14时20分,伙同陈某等四人(另案处理)在睢阳区李某居住小区门口,将李某殴打后,强行押进预先准备好的汽车里带往虞城县。当日15时25分,被告人耿某及载有被害人的汽车在虞城县一宾馆门口被设卡堵截的警察当场截获,耿某等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前臂下段挫伤构成轻微伤,左膝关节前侧挫伤构成轻微伤,鼻中隔骨折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耿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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