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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进行诈骗 法不容情受到制裁

  发布时间:2014-07-28 18:39:14


    以虚构认识某领导可以帮人办事为由,不断骗取钱财。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虚称其亲属是某军区的政委,以能够帮助上军校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8万元。不久,被告人又谎称其认识某军区总装备部的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的亲戚调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4万余元。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亲属是某军区政委和认识某军区总装备部领导的事实,以帮助他人上军校和调动工作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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