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继而对失主当场使用暴力。7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欧某在夏邑县中医院急诊楼处窃取一辆红色大阳摩托三轮车,二人将车放在中医院西一胡同内离开。失主程某发现被盗后急忙寻找,在找到车后考虑到作案者会很快来骑车,遂在旁边守候。随后,被告人张某、欧某二人骑自行车过来,张某去推自行车,失主程某即上前问“干啥的?”,欧某朝程某胸部打一拳,后逃跑。程某又抓住被告人张某,被张某跺两脚,后程某将张某制伏,并打电话报警,张某被带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