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见侄子金某与妻子贾某丽两人在吵架,王某前去相劝,岂料被推倒在地,导致左臂骨折。7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金某赔偿受害人损失4000元。
2009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金某与妻子贾某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金某并追打妻子,婶子王某听到后即前去劝解,并责怪金某说:“你怎么能打丽丽,你算个男的吗?以后在打她我都不愿意你”,正在气头上金某则说:“关你什么事!”,并随手将其推开,岂料原告被推倒在地,致使其左臂骨折。金某住院21天花费医疗等费用4000余元。被告以其当时无意致伤原告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请法院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不管被告在推原告时是否有致伤原告的故意,因为在客观上毕竟造成了原告左臂骨折的损害结果,所以被告对此损害结果都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