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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九案窃九狗 法院判罚二千元

  发布时间:2009-07-07 10:44:5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7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清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

        2008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清伙同辛刘辈、宋东强、王永红(均已判刑)窜至民权县野岗乡孟庄村、皇南庙村、人和镇管寨村、民权县林场东屯分场,分别盗窃金某、孙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管某某、尤某某的狗九条,价值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清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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