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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起厮打   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06 17:28:13


    俗话说:“和气生财”。然而,被告人靳甲、靳乙二人在做生意时却因一时冲动,持刀将他人扎成轻伤,结果触犯刑律。7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靳甲、靳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9月22日晚,靳甲、靳乙二人在县城经营烧烤生意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靳甲、靳乙持刀将张某、程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属轻伤一级,程某属轻伤二级。6月17日,靳甲、靳乙亲属与张某、程某等人达成协议,赔偿张某、程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张某、程某对靳甲、靳乙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出具了谅解书,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甲、靳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靳甲、靳乙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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