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个月盗窃杨树25棵,并盗窃移动塔基站电瓶的被告人王登科,7月7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司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夜,王登科伙同司郑州、王小兵先后流窜到夏邑县何营乡、太平乡、桑固乡盗窃杨树25棵,价值12000余元。
另查明,2008年4月29日凌晨,王登科伙同司辉(另案处理)等人在桑固乡大司庄村村东盗窃移动塔基站电瓶24块,致使正常运行的移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经鉴定被盗电瓶价格16710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登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司梅明知是为王登科等人盗窃的电瓶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人司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