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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挑事端 他人报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14 18:13:22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冉某不仅醉酒驾驶,并且在驾车途中以超车为由拦截他人车辆。6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4月7日16时20许,被告人冉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夏邑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见一辆货车超过自己,即借酒劲向前冲,将肖某驾驶的货车拦截,二人发生争执。其间肖某发现冉某系酒驾,随即报警,并当场将冉某控制等待交警处理。经检测,冉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mg/mL,其行为属酒后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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