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调解执结了一起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当事人赵某在向执行法官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时连声道谢。
赵某系夏邑县某乡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工作。2010年10月,该乡镇搞新农村建设时,在未通知到赵某的情况下,将赵某房屋部分拆除,产生了纠纷,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该镇政府拆除赵某房屋行为违法,赔偿赵某损失五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申请执行。
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审理相对容易但执行难,人民群众反映十分敏感,稍有不慎,就会损害政府和法院良好形象。因此,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坚持“严格、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将宣传沟通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与政府沟通,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之正确理解和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意识。
在多次沟通后,该镇政府认识到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与赵某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以和解方式得以执结,不仅疏导化解了民怨,也维护了政府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