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姐姐被人欺负,被告人刘文一怒之下将他人打成轻伤,结果一时的冲动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被告人刘文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文听姐姐刘霞说她婆弟弟蔡晓摸她,刘文生气之下即叫上哥哥和其儿子,在姐姐刘霞带领下来到蔡晓家。叫开门后,被告人刘文不由分说即挥手朝蔡晓脸上打一耳光,致其右侧下颌骨升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晓伤势属轻伤二级。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刘文赔偿蔡晓医药等费用30000元,蔡晓不再要求追究刘文的法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刘文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