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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保护动物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2 11:21:24


    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张某某却为眼前的蝇头小利非法捕获“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黑斑蛙。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陈阁村陈庄鱼塘边用自制抓捕网和强光灯非法猎捕野生青蛙64只。经鉴定,该64只青蛙为“三有”保护动物黑斑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黑斑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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