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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货车逆向行驶 酿成惨祸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4-08-27 16:09:46


    80后的小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半挂货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应有代价。7 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小温驾驶豫N***/豫NA***号半挂牵引货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夏邑县一乡镇大街时,因没有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小温随即电话报警,同日11时48分,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3月21日,被告人小温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70000元(受害方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小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得到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杨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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