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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民告官异地审理

发布时间:2014-08-28 08:27:59


    河南法制报洛阳讯(记者郭富昌特约记者郎松涛通讯员赵越)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下发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该规定明确要求,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及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洛阳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可直接向规定中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下列情况,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基层法院自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请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洛阳市中级法院决定。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8/28/content_113679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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