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购买卖李某东西遭到拒绝后,遂对其实施殴打,致其重伤。7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冯某(已判刑)、卜某、王某某(均在逃)四人骑摩托车窜至夏邑县刘店集乡一河堤上,见受害人李某摸“爬蚱猴”,即问其卖不,李某说不卖,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围住李某就打,将其打倒在地,打伤头部,致其脑挫裂伤,颞叶血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于2004年5月14日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冯某、卜某、王某某四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李某医药费6000元。200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欧打他人,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一般,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