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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几点做法

  发布时间:2009-07-09 09:04:38


        为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政诉讼引起的官民对立,促进官民关系和谐,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释明、后果提示、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对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案件,在立案之初,该院就认真地“把脉问诊”,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协调,提前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结的25件案件中,经过协调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就占22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诉前释法,力促和谐。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法院通过刚性的裁判后,虽然可以暂时结案,但是不能做到“事了”,有时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复杂。所以,有些行政诉讼案件一旦裁判,当事人可能要花费更大的代价,产生更深的误解,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所以,对一些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或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对法律理解有偏差的案件,行政庭的法官就主动进行法律解释,教育疏导,争取起诉人消除误解,放弃诉讼,如汤某诉某运管处履行许可职责一案,汤准备设立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已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租赁了办公场所,购买了相关办公设备,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于2008年9月向某运管处递交了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但是,等了数月,也未见运管处的答复,眼看自己的公司不能进行运营,损失一天天地扩大,汤某心急如焚,多次找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汤某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汤某的起诉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情况,经过查询,汽车租赁业的行政许可过去所依据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被废止。也就是说,汤某设立的公司进行运营不需要再经过运管部门许可。因此,再要求运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此时,如果按正常程序,再进行开庭审理、裁判、送达等一系列的程序,汤某受到的损失会更大。为此,承办法官专门约见汤某,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邀请了熟悉此项业务的专业人员一道向汤某进行解释,经过耐心的教育、疏导,汤某终于恍然大悟,连连后悔自己没有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公司运营走了不必要的弯路。当庭就撤回了起状,表示不再起诉。一桩本来还要经过复杂诉讼程序的争议就这样化解了。

        二、充分沟通,排忧解难。在有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虽然表面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但实质上则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在解决这类案件时,只要把他们之间的纠纷解决好,案件就会迎刃而解。如张某起诉某房管局要求撤销林某房产证一案,张某与林某系邻居,南北相邻而居,由于张某家的围墙占压林某家的少量宅基,虽然并不影响两家的正常生活,两家为此还是发生了矛盾,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08年7月,林某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则以林某的住房是违章建筑,向法院起诉某房管局,要求撤销林某的房产证。收到张某的诉状后,承办法官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通过社区、邻居了解到,张、林两家的住房都是房改房。目前的状态是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并且两家家境都不富裕,过去两家关系比较融洽,此次为打官司,张某已高价聘请律师准备“一决高下”。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官就开始分头做双方的协调工作,从邻里的感情、诉讼成本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经过两天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情绪都有些松动。为了趁热打铁,扩大协调的成果,第三天,他们又专门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有关人员一起参加对双方的协调工作,经过双方充分的交流、沟通以及参与协调人员的耐心疏导、教育,双方都表示出要摈释前嫌、重归于好的意愿,法官又及时向张某代理律师通报了双方和好的愿望,以及张某困难的家庭状况,希望其协助作双方的和好工作。张某的代理律师当即从外地给张某打来电话,希望张某要听从法院的协调,并派人送还了张某交纳的2000元代理费。张某看到法院是真的为其着想,特别看到一连三天法院的法官为其忙前忙后,很受感动,当即表示撤诉。林某也当即写下撤诉申请,撤回了对张某的民事诉讼。一对要成冤家的邻居又重归于好。

        三、及时建议,消除矛盾。在有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明显的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就及时地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后果警示,建议其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提前化解行政争议。如张某诉某房管局要求撤销李某房产证一案。张某与李某系亲属关系,且有一定的经济来往,2007年张某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委托李某贷款时,李某把张某的房产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张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管局为张某颁发的房产证。根据张某起诉时提交的房产档案材料,其中张某的签名与张某签名明显不一致。发现这种情况后,法官又向房管部门查询,房管部门承办人承认办理过户登记时张某未到场签字。李某也承认这一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向房管部门发出建议,建议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房管部门对法院建议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及时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及时把争议的房产证恢复到张某名下,就这样一桩复杂的诉讼官司被轻易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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