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指使他人作伪证  妨害诉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01 18:29:36


    李晨为帮助舅舅逃避刑罚,指使他人作伪证掩盖犯罪事实,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晨拘役四个月。 

    1月23日上午,李晨的舅舅焦亮(另案)因徐飞到其家中要建房工钱,与徐飞发生争吵,焦亮用板凳将其的左手中指砸伤,经法医鉴定伤情系轻伤二级。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时,李晨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月16日,李某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晨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晨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手段一般,且有认罪、悔罪情节,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