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的独特优势,不断拓宽和完善法官指导下的人民陪审制度。通过法官们真诚耐心的指导,一批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陪审“多面手”脱颖而出,在审判岗位上初露锋芒。
把脉问诊:
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
虞城法院首批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内的151名陪审员中,来自企业界的有16名。作为新任命的陪审员,他们在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证据效力的认定及庭审程序的把握等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短板”。虞城法院的法官们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尽量发挥陪审员的长处,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邀请他们参审涉企矛盾纠纷。法官们在走访企业、到企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的时候,总是主动询问他们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民一庭庭长田仲秋说:“这样做,可以增强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自信心,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感到与法官是站在同一个平台上。”
今年5月,该院组织法官到57家重点企业征求意见,16名企业界的陪审员全程参与,共同“把脉”企业遇到的法律难题。他们向企业和职工发放180余份征求意见表,收到意见建议16条。经梳理后,这些意见建议全部得以回复。
在职工和陪审员的建议下,有4名陪审员被充实到产业聚集区巡回法庭。民一庭还专门组织陪审员们成立了服务企业宣讲团,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宣传。
释法明理:
保护弱者的维权勇士
2012年2月7日,重庆巫山县的许某到虞城县某公司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许某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8月30日,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原股东李某等人将该公司转让给了陈某等人,陈某等人又将公司变更。去年7月30日,陈某等人又将变更后的公司转让给了徐某。
一年不到,涉案公司几经易手,许某维权的艰辛可想而知。经过咨询,许某想到了仲裁委。去年11月27日,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许某与涉案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面对仲裁结果,涉案公司并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还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与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陪审员任广理应邀参审此案。通过翻阅卷宗、与法官多次交流,任广理很快弄清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任广理认为,尽管企业进行了数次变更,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任广理又与法官一起找到涉案企业的老总,表明自己的“双重”身份,并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念给他听。最后,这位老总心服口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去年以来,该院邀请陪审员参审劳动争议案件23件,全部得以化解,企业及职工的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
定分止争:
倡导诚信的金融讲师
“企业在困难的时候要想得到银行的支持,平时就要讲诚信,一定要按时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诚信是一面镜子,也是企业的一张名片。”6月10日,陪审员胡伟在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对被告企业说道。
去年8月,该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却以效益不好为由,没有偿还该笔贷款。
该院金融审判合议庭受理此案后,邀请胡伟担任陪审员。1981年出生的胡伟是豫东面粉行业最年轻的“老总”,从家庭作坊到拥有近亿元资产,胡伟一直把诚信牢记心中。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接受胡伟的建议,没有草率地查封被告的财产,而是让被告正常生产经营。庭审中,胡伟不厌其烦地对被告法人代表进行法律引导,告诉他,企业要做大做强,诚信是根本,谁也不愿意和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打交道。
胡伟的一席话,让被告法人代表的态度有了转变,当庭同意先偿还15万元,并与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
去年以来,该院金融审判合议庭共审理金融案件31件,涉案标的额260多万元。
路径形成:
法官指导是关键
虞城法院积极探索法官指导下的陪审制度,使“编外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有了用武之地。该院规定,凡是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但鼓励陪审员庭审时敢于发言,而且要求陪审员合议时必须发表明确的意见。该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光明认为:“对新任陪审员,应以法律培训和法官指导为主,法官要经常与陪审员交流,从法律法规、庭审程序、职业道德等方面,对陪审员进行指导,相互间取长补短。”
胡伟感慨地说:“企业管理和参审案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活动,企业管理带有自主性,而法律规范却带有强制性。作为来自企业的陪审员,我们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法官指导下,尽快实现由企业管理型人才向法律服务型人才的转变。”
虞城法院负责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政治处副主任李景利说:“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优势,在于他们注重从社会道德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优势互补。主审法官指导下的陪审制度,只是提高案件陪审质量的第一步。下一步,我们将把重点放在对陪审员的定期培训上,按照陪审员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实施分类管理,开展法官一帮一活动,实行陪审案件抽签制度。通过指导、培训、实践等措施,真正让这些‘无袍法官’成为审判岗位上的多面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9/06/content_8729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