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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朋友三月打款十二万 朋友告吹法院判决还钱

  发布时间:2014-09-12 11:38:23


    日前,商丘中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原为男女朋友关系,男方在与女方相处期间,男方通过银行向女方汇款12万元,后两人关系破裂,男方向女方讨要该笔汇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归还该笔12万元汇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男方胡留意,42岁,工薪人员,在商丘市某单位任职;被告为女方任霞40岁,无业。2012年底,胡留意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任霞,两人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有关系。胡留意对任霞十分喜欢,在两人交往两、三个月之后,为表达对任霞的喜欢,胡留意于2013年1月1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给任霞现金12万元,工商银行给胡留意出具汇款凭证一份。

    被告任霞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其代理人主张原告向被告汇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赠与财产在转移交付之后不能撤销赠与,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汇款12万元的事实,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及时清偿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时间仅为二、三个月的时间,原告胡留意为工薪人员,12万元的数额对其来说应当为较大数额,被告方认为应认定赠与关系没有证据支持,遂判决被告任霞无条件归还原告现金12万。(文中所用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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