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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砍伤人 一时冲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12 08:25:04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人吴某就是因一件小事与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持刀将他人砍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刑律。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夏邑县一洗浴中心因顾客丢失钥匙赔偿问题与杨某、梁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吴某用菜刀将李某、梁某、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梁某、齐某的伤为轻微伤。1月19日和4月22日,被告人吴某分别与李某、齐某、梁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130000元,赔偿齐某和梁某各50000元,三人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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