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英雄胆。吴某酒后“逞英雄”,不仅酒后照常驾车,而且借着酒劲开车到一卫生院谩骂,结果被他人发现是酒后驾车,随即报警,最终吴某获刑又受罚,后悔不已。8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白色无牌照北京现代轿车沿S202线行驶至夏邑县一乡镇卫生院,并在该卫生院内谩骂,他人发现被告人吴某是酒后驾车,随即报警,夏邑县公安局民警接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吴某确实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对被告人吴某抽取静脉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