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挨打后,即叫来其他人将别人伤的被告人季某、张某,7月9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农历正月初五下午三点多钟,被告人季某骑摩托车路过歧河乡姬郭楼村时,因故与姬郭楼村村民发生口角。季某被打后,为了报复,随后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等人帮忙出气。张某等人到后,与受害人姬某等人发生了厮打,张某用菜刀将姬某砍伤,经鉴定,姬某的伤系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张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