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网管工作的宋某为了尽快发财,于是“机灵一动”,打起了盗窃网吧收银台的歪注意,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8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宋某系夏邑县某网吧网络管理人员。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利用其担任某网吧网管之便,乘收银台无人之机,先后八次将网吧收银台内现金偷走,共计11487.5元。案发后追回现金1430元,已退还被害人。2月6日,被告人宋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