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李某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发财梦,竟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最终付出了代价,将自己送进监狱,后悔不已。8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蒋某(另案)、汪某(在逃)、徐某(已判刑)窜至夏邑县刘店集乡一村庄彭某的粮食收购点,先用从村里找来的一根长竹竿把该收购点上的监控摄像头捣偏,然后用梯子竖在后墙上,用液压钳将窗户钢筋剪断,然后入室盗窃现金30000余元。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