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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他人 莽汉再进班房

  发布时间:2009-07-13 08:46:0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尤某29岁,本不是鲁莽冲动的年龄,但其与朋友在饭店无事生非,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7月10日,睢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尤某与朋友饮酒,在醉酒状态下,又来到睢县尤吉屯乡鑫源饭店,当时尤吉屯乡张楼村村民罗一、罗二、王三正在鑫源饭店就餐,被告人尤某与他们三人并不认识,向饭店老板要了一瓶白酒后,要与罗一等人一块饮酒。之后,罗一等人回家时,在饭店外尤某追上罗一,对其进行殴打,致使罗一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罗一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尤某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尤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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