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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被发现 一时侥幸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4-09-29 16:51:58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抓获,一时的侥幸心理付出了代价。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蓝色无号牌三轮电车上路行驶。15时15分,夏邑交警大队辖区某中队民警李某某带领中队民警巡逻至一超市门口,在检查中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当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对杨某某静脉血样检测,检测结果为1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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