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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碎小事铲伤人 一时冲动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10-08 16:48:11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人伊甲就是因为一些琐碎小事与同村村民发生争吵引起厮打,一怒之下持铁锨将程某某手指铲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9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伊甲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伊甲因停车纠纷与本村村民伊乙发生争吵,伊甲从家里出来用手卡住伊乙的脖子,用拳头朝伊乙胸部打一拳,伊乙随即还手,也用拳头朝伊甲身上打一拳,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伊乙的妻子程某某闻讯赶来也和伊甲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伊甲用铁锨将伊乙的妻子程某某手指铲伤,程某某随即报案。后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8月12日被告人伊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协议,赔偿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50000元。程某某对伊甲真诚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夫妇与伊甲互相殴打,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酌情对伊甲从轻处罚。且伊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伊甲有悔改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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