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的被告人蒋某只想不劳而获,出狱后依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继续流窜作案,结果重返监狱。9月1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窜至夏邑县业庙乡一村庄,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村民关某家中,盗走关某现金22000元;采取同样的的手段,进入郭某家中,将其放在柜子里的两个手镯盗走;采取同样的手段进入袁某家中,因被人发现盗窃未得逞。 2013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伙同徐某(已判刑)、汪某(在逃)、李某(另案)窜至夏邑县刘店乡一村庄彭某的粮食收购点,用液压钳将窗户钢筋剪断入室,盗走现金30000余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5月6日被依法逮捕。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期间减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2月21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刑,假释期满后又伙同他人多次进行盗窃,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