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气”,一时义气的被告人王某“挺身而出”,将他人打成轻伤,本以为自己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9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某与朋友宋某(另案)系好友,而宋某与韩某之间存在矛盾。4月3日13时许,当王某得知韩某下落时,即骑摩托车带着宋某,携带两根钢管赶到韩某所在地,见韩某与刘某在一起,遂持钢管向刘某背部、臀部等处殴打,致其背、臀部、耳后部共六处受伤,用拳头向韩某面部殴打,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为轻微伤,韩某的伤为轻伤二级。4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韩某、刘某医疗费等费用21000元,韩某、刘某不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5月6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