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期间收受男方赠与彩礼,解除婚约后以男方是赠与行为而拒绝返还。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物案,李女返还赵男彩礼8000元。
李女与赵男系宁陵县城关镇居民,去年10月,李女与赵男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李女收受赵男彩礼8000元。在双方相处一段时期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李女想终止恋爱关系并要退婚,赵男要求李女返还彩礼8000元,但李女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经城关镇司法所调解未果,赵男遂向宁陵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女方讲解,赵男基于与其的婚约关系而支付彩礼8000元,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终止恋爱关系,其所收受的彩礼理应返还,并指出相关法律规定,李女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将彩礼还给了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