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某银行现金30万元。
2011年9月26日,借款人李某经被告马某介绍,向某银行申请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9月26日,该笔借款批准发放至借款人李某账户。同日,被告马某以李某委托其领取借款为由,在没有持李某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账户上的30万元取走。另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马某以李某的名义另开一账户,开户金额为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被告马某将原告发放至李某账户30万借款全部取出,其所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应返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借款手续审核不严,导致被告马某在无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李某账户现金30万元取走,对于此损失原告亦应负一定的责任,该借款的利息部分的损失由原告自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