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和乡某村的治调主任刘某,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用于自己经营的沙子生意。10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利用治调主任身份,将政府补偿给某村的鱼塘补偿款134070元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并将其中的64500元用于自己经营的沙子生意,获利24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中64500元用于经营,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